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邵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锋,该公司经理,电话
被执行人: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某某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鹏,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执行申请人邵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10000000(壹仟万元)及逾期未付款的利息;
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邵阳市北塔区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以(2018)湘0511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000000元;过了2018年7月1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邵阳市北塔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下了(2021)湘0511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此后至今,被执行人仍然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分钱的工程款,可见其性质极其恶劣,把法院和生效法律文书视为无物,为了法律权威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在申请执行人请求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强制执行。
此 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