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肖某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巨口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执行申请人:肖某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巨口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执行人:肖某中,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巨口铺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执行请求
一、请求新邵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肖某中立即拆除位于其房屋左侧通往肖某桥、肖某祥房屋的通道上修砌的石坎,移走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肖某桥、肖某祥的通行。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肖某中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以(2021)湘05民终330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维持了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现在该二份判决书均已经生效。
被执行人肖某中至今拒不履行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第一项:本诉被告肖某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房屋左侧通往本诉原告肖某桥、肖某祥房屋的通道上修砌的石坎,本诉被告肖某中车辆的停放不得妨碍本诉原告肖某桥、肖某祥通行。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肖某中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