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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在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终端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行为人将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该商品名称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的,且不属于违背商业道德,出于为争夺市场而利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的声誉,的主观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只要行为人规范使用该商标名称,即不存在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该商品名称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突出使用该商品名称或将该商品名称与自己的字号割裂开来独立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则构成对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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