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