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事先没有约定,那么应该在哪里履行?
作者:张越 更新时间 : 2022-06-23 浏览量:39
如果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无法确定,那么应该在哪里履行?
法律意见
你好,我们公司位于A市,和b市的田镛公司有过几次业务往来,通过合作,双方都认可对方的产品质量和公司信誉。不久前,我们公司计划在许多地方举行优惠促销活动,以开拓新的市场。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资金投入,我们公司不得不向外借款。后来,田镛公司同意帮忙,我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5月22日,田镛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贷款人民币300万元。5月22日,我司催促田镛公司还款,但田镛公司称合同履行地为B市,需要我司派人到B市催收贷款。我公司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因此田镛公司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我公司不予配合。我想问一下,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事后也无法确定,那么合同应该在哪里履行?
律师的回答
在这种情况下,贵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地点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以上两条可以得知,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根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仍不能确定,货币支付合同的履行地为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接受货币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事后无法确定时,应以借款人接受借款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你公司与田镛公司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事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以上分析,贵公司作为借款人,应以贵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