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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和以公司股权出资
来源:刘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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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股东出资的一般规定

按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27条对出资形式和出资比例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禁止进行出资的一般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取代)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禁止进行出资形式是一脉相承的并未进行实质性调整。

三、关于股权作为出资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另外,《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鉴于篇幅原因,不予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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