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债务会怎么判决(二)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该武汉债务案中涉案借款实际来源于田某。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吴某就本案借款存在借贷合意,该武汉债务案中借款来源、利息收取是否与原告田某相关亦无法确认,故本院难以认定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吴某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其他担保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现主合同未能成立,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武汉债务案中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成立应看:一、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意;二、资金的交付事实。然该武汉债务案中,涉案款项虽是从上诉人田某的账户中支付至被上诉人吴某的账户,但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上诉人田某应就该款项的交付应该要基于双方之间是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现从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来看,并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并成立民间借贷之法律关系的结论。故上诉人田某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该武汉债务案中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在一审及二审中原告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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