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浏览量:1914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关于这种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无效婚姻的条件,见《婚姻法》第十条。实践中,虽然有些骗取结婚登记的存在上述情形,但有的也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显然,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便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也不能认为这种“婚姻”是无效的。此外,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
2、从理论上来说,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不同类似,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而已经成立的婚姻,既可能是合法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只要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如果该婚姻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显然,不论是宣告婚姻无效还是撤销婚姻,均是以婚姻的成立或者说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婚姻本来就不成立、不存在,也就没有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必要了。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冒用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的,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登记证上所登记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是被冒用者而非冒用者,也就是说,该结婚证实际上是被冒用者的结婚证,而非冒用者的结婚证,这就意味着冒用者与另一方实际上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之间虽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他们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他们之间并不成立法律婚姻关系。至于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则取决于是否具备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3、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同居状况,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关系分别作出处理。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离婚诉讼处理;如果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欲撤销结婚证,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上内容由张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颖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