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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用于公司经营的借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量:88

一方用于公司经营的借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

该武汉债务案中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武汉债务律师代理二审。二审法院以该武汉债务是杨某在婚姻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借款的,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但是该武汉债务案中债权人以其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还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该武汉债务案中陈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郭某签字的转让协议,协议中记载了因杨某从陈某处借款,将杨某在相关房产中的权益转让给陈某以抵偿债务。陈某据此主张郭某知晓杨某所负的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知晓债务的存在并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

二是,郭某曾向陈某偿还过借款,但郭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其向陈某妻子所给付的款项系其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约定归属于杨某的房产处置后所得价款,按照杨某的指示支付给陈某之妻。对此法院认为,陈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郭某所付款项系向其偿还借款。

三是杨某与郭某的微信记录,其中一句“我们一起努力!共度难关!打起精神!加倍努力!“的内容,陈某认为此内容表明郭某与杨某愿为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本院认为,该微信记录内容并不涉及具体事项,且系杨某与郭某之间的“内部”交流,并非是对他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承诺,故该内容并不能证明陈某与郭某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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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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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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