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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温州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项若森  更新时间 : 2022-06-17  浏览量:157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刘某某经他人介绍借款50万给温州某公司老板,经指示,刘某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了第三人,温州某公司出具了借条、收款收据,利息1分,按季度支付,未约定还款时间。3年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借款方不再支付利息。于是,刘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本息,但多年来借款方仅支付了1万元。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没有足额财产,公司老板也可能没有还款能力了。2021年,刘某某委托本律师收回该借款,但是告公司,还是告公司老板,成了不小的问题。


办案经过:

根据工商记录显示,该公司有两名股东,公司老板并不是股东,只是法定代表人。经本律师调查发现,工商登记的股东均不是实际股东,都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持股人,故同时起诉了公司和公司老板,并将公司的登记股东列为了第三人。因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

原告取得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及其公司老板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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