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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加班费相关问题
来源:夏伟中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浏览量:1058

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分割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项目,应注意不能以“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等作为加班费计发的依据,而应以各项综合作为计算基础。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通常可以将工资单、银行对账单作为确定实际支付工资的依据,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果根据全部劳动报酬支付金额计算加班费不明确或者显示公允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的70%作为计算技术。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个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根据不同工时制度计算加班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分别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150%、200%和300%计算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除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外的加班时间按基数的150%计算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按基数的300%计算加班费。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不同的工时制度即具体安排加班的时间,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可能的加班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因加班费的支付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通常或认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效力。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基本工资的金额,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基本工资以及员工的具体加班时间进行核算,如果实际支付部分超出根据加班时间计算的加班费,一般不需劳动者退回,但是若低于应付的加班费劳动报酬,企业应予以补足。

四、安排补休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如果安排补休的,则无需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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