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巧妙运用“章程”自主约定事项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
来源:朱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浏览量:5905

前言

律师提示 朱晓丽律师作为天津内蒙古商会会员,本文的目的是希望天津内蒙古商会的企业家朋友对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制定给予充分关注,使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如股东表决权、红利分配、股权转让等问题能在企业的章程中给予体现,使公司章程能否真正发挥灵魂性的作用,而改变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章程都仅为工商登记“走过场”现状。

企业家朋友都知道,公司设立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都会给我们一本章程范本,想必大多数企业都是例行公事在这个范本上盖章,应付公司设立的流程,根本未能考察过这份章程的内容,但是,公司章程作为企业治理的灵魂性文件,而“没有个性”的章程根本不能达到灵魂性的效果,因为在《公司法》中,已处处高扬着公司自治的旗帜,而自治集中表现在众多重大事项,如股权转让、分红、增资、公司担保投资等事宜均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翻开《公司法》,我们会发现在大量条款中“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充斥其间,企业如何能把章程的功用发挥的淋漓尽致,让此种灵活的自治方式达我企业所用呢?本律师经过在实践中总结,概括出如下几种形式,现希望和众多商会会员企业分享。

一、甲股东虽然只占公司出资的10%,但甲希望得到公司30%的分红,甲的愿望能否达到呢?

1、实例讲解:

股东甲虽然只出资10%,但是他人脉很广,具有相当的拓展能力和营销手段,按10%分红已很难调动甲的积极性,甲构想按30%分红,根据大多数企业家朋友的理解,出资10%当然得按10%分红,诚然,若我们按照一般性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情况进行自主约定的,如果章程中约定了“公司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甲有权按30%进行分红。”,则甲的在分红时就可以实现出资10%,分红30%的构想。

2、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章程设计的律师建议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或

二、股东甲虽然出资较多,但因其能力有限,公司可不可以在重大事项上,取消或减少该股东甲的表决权呢?

1、实例讲解

股东甲资金实力很强,向公司大量投资,但是,甲的能力有限,宏观把能力较差,公司要以削除其对公司事务所表决权吗?如果在章程中不做出特别的约定,则当然不可以削除股东的表决权,但是,如果企业能在章程中进行灵活的约定,则削除或减少任何一个股东的表决权均完全有可能实现。

2、法律条文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

3、章程范例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三、股东之间可以不按投资多数来分配红利吗?在新增资本时,可不可以约定某股东可以优先认缴?

1、实例讲解

股东甲虽然出资较多,但对于公司的宏观运作以及增收方面,股东乙具有绝对的贡献,那么,公司在分配红利时,或认缴新增出资时,可不可以打破按出资分配红利的方式,约定定具有公司特色的红利分配方式呢?通过章程的特别化设定,该问题可以解决。

2、法律条文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章程设计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和认缴出资,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红种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股东乙享有%,股东丙...,对于出资认缴,股东甲可以优先认缴。

四、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方面

1、实例讲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董事长吗?通过章程的设定,可以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公司的经理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吗?

2、法律条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3、章程范例

公司经理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股权转让方面,公司可否限制股东对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呢?若股东之一发生死亡时,公司可否限制对继承人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呢?

1、实例讲解

甲乙丙基于信任关系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是否可以限制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者限制向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此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通过章程的特别规定,完全可以实现。

2、法律条文

股东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章程范例

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的章程系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但是,现阶段该重要性的作用仍没被众多企业关注与重视,除了上文所讲,在公司对外投资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股东会董事会职权方面,企业均可通过章程进行自主的约定,以达成企业治理目的的实现。

朱晓丽律师简介: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2005年从事律师行业,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三百余起,及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格言:作经典案件,作品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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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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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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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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