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来源:九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量:54

 【关键词】

九价疫苗;生产、销售假药;共同犯罪;认罪认罚

【导读要点】

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该情节属于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一。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案件分析】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条】

《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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