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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法律关系判断及风险
来源:沈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量:238

    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复杂而多样,没有相对统一的固定模式。是否属于名股实债需要根据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参与程度等双方意思表示加以确定。

什么是名股实债?

     所谓名股实债,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其完整表述可为“名为股权、实为借款”、“名为股权、实为债权”等等。往往通过投资人以融资方式向公司投资增加公司资本,但公司实际不发生增资扩股情形,投资人在向公司投资后名义上持有了股份,却不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不负责公司的内外部事务,投资人仅享有在一定期限或者约定条件成就后,按目标公司和投资人的约定固定分红,待双方协议期满,公司又以回购股权、还本付息或投资保底等形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名股实债法律关系判断

    从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名股实债并非是一个严格而准确的法律概念,往往是各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出的一种融资模式或发展方式,其更类似为一个通俗的“称谓”。因此,界定名股是债,须按照双方意思表示、履行情况具体分析。从最高院民二庭第五次法官会议纪要对“名股实债”关系的认定标准来看,主要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1、约定固定投资回报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往往以“本金+利息”模式约定具体收益回报,即股权转让款为“本金”,目标公司分红为“利息”,并约定协议期内无论目标公司产生利润与否,投资人都将按约定获取相应分红,从而锁定投资风险。

    2、安排股权退出模式

    投资人与公司之间通过“股权回购”的模式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实现投资款退出,即目标公司退还入股时的投资款项。投资人本质上获取的是因投资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而非公司股权,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成债务融资进行安排。

   3、不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

    因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债权融资的真实意思,投资人虽然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重大事项不参与表决,除获取定期分红外无其他关系。

名股实债存的风险

    名股实债法律关系中,无论对投资人还是目标公司来说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存在着回购信用、认缴出资补足、收益风险等。

    1、回购信用风险

    名股实债以双方之间信用为基础,目标公司通过远期利益承诺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而作为投资人则难以量化评估该信用基础实现可能。若存在较大回购信用风险时,投资人在无其他主体或关联方对目标公司增信的情况下,将存在回购无法实现的情况,产生诉讼风险。

    2、收益风险

    如上所述,如目标公司出现较大信用风险产生诉讼,若“名股实债”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享有的是股权,无法要求目标公司还本付息,即要求目标公司退还投资款和支付相应利息。若被认定为借贷融资,双方约定的固定投资回报较高时,则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仅能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本金和利息损失。

    3、认缴出资补足法律风险

    因股东在认缴出资尚未缴足时,公司股东须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投资人在名义上仍为目标公司股东,在不参与公司具体管理情况下,无法对对外担保、额外举债进行表决,如出现以上情形债权人可能要求投资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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