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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就诊山西省某医院过错陈述

作者:李海  更新时间 : 2022-06-16  浏览量:42

刘某,男,200X年X月生,因感冒发烧于201X年X月X日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门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给予美洛西林舒巴坦钠3.75g、依替米星0.25g、莲必治0.25g等静脉点滴治疗4天。x月14日患者自觉双侧腰痛,x月15日腰痛更加明显。x月16日就诊于山西x大学第x医院化验,尿常规:潜血:+++、镜检红细胞:70-80、血肌酐:137unmmol/L,尿素氮:5.8;x月17日患者住入山西x大学第x医院肾内科,给予相关治疗,于x月24日出院。201x年x月患者在山西省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专家组认为患者的肾功能损害系山西省某医院在三种抗生素联合使用下,其肾脏的毒副作用叠加造成。

我方认为山西省某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因发热咽痛半天,扁桃体II度肿大,无脓,血常规显示:白细胞19.88,中性粒细胞89%,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但给予三种抗生素治疗,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内科学》第24页: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治疗:(一)对症治疗(二)病因治疗1抗病毒治疗,2抗细菌治疗:如有细菌感染证据入白细胞及C反应蛋白升高,咽部脓苔,咳黄痰等,可酌情选用抗生素,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脂类,在高水平青霉素耐药肺炎链球菌感染时可使用呼吸氟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吉米沙星)等,对单纯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可见对急性扁桃体炎(上呼吸道感染)的存在细菌感染患者,针对病因治疗,可酌情使用抗生素,不需要多种抗生素药物联合应用。因此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存在过错。

第二、在联合应用抗生素过错中,在关注药物治疗作用的同时,更应关注药物的毒副作用,患者在用药第三天出现腰部疼痛,第四天腰痛更加明显,但院方未予重视,继续原用药方案,未查明原因,继续用肾毒性明显的药物,存在过错。

依据:莲必治注射液,成分为亚硫酸氢钠穿心莲内酯。不良反应为皮疹,头晕、胃肠道反应,少数患者可能出现急性肾功能损伤。注意事项:1本品不宜与氨基糖甙类药物及其他可能造成肾损伤的药物和用,2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肾功能,如果出现肾功能损伤情况,应立即停药,并做相应处理,3静脉滴注过程中出现腰痛、腰酸等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必要时给予对症处理。药物的相互作用:应尽可能避免本品与其他具有肾毒性的药物,入氨基糖甙类等具有肾损害药物的联合应用。

第三、联合用药的治疗方案,违反药物使用说明书,存在过错,是造成患者肾功能损害的直接原因。

依据:硫酸依替米星系半合成抗生素,其不良反应为肾耳毒性。注意事项:在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肾功能和第八对脑神经功能的变化,并尽可能进行血药浓度的监测,尤其是已明确或怀疑有肾功能减退或衰竭的患者、大面积烧伤患者、新生儿,早产儿等。

莲必治注射液,成分为亚硫酸氢钠穿心莲内酯。不良反应为皮疹,头晕、胃肠道反应,少数患者可能出现急性肾功能损伤。注意事项:1本品不宜与氨基糖甙类药物及其他可能造成肾损伤的药物和用,2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肾功能,如果出现肾功能损伤情况,应立即停药,并做相应处理,3静脉滴注过程中出现腰痛、腰酸等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必要时给予对症处理。药物的相互作用:应尽可能避免本品与其他具有肾毒性的药物,入氨基糖甙类等具有肾损害药物的联合应用。

第四、在联合用药期间,院方未对肾功能及血药浓度进行检测,存在过错。如存在肾功能损害因调整治疗方案。

第五、医方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的相关规定,违规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的肾损伤。

第六、山西省医调委调解意见也非常明确,患者的肾损伤系三种抗生素使用叠加作用所造成。

第七、头孢哌酮舒巴坦调解书是2.5,实际病历是3.75。应按照3.75来进行鉴定。

第八、原告方目前的损害后果是肾损伤,目前肾有异常。

综上所述,本案医方过错明显,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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