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是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范围时,不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尽管就改制的企业的从属性而言,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