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除现金外,其他出资形式需要经相关机构评估作价出资,并经其他股东认可。随着公司发展需要,股东之间就公司控制权产生分析,导致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到位的分歧,进而出现公司成立前的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之间的适用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需要注意拟出资的知产产权的类型范围(知产范围前后是否有变更,变更的内容是否征求相关发起人同意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估委托程序、征求全体发起人的意见、出具评估报告、办理变更登记、相关验资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的相关存档资料等。
关于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首先发起人协议是公司成立前,就公司设立等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主要适用于未成立公司时,各方如何承担债权债务的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出现分歧时如何承担权利义务的文件。其次,发起人协议为合同范畴,主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属于公司法范畴,适用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最后,公司成立后,债权人有权对公司成立前的债务要求发起人承担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