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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来源:九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量:67

【关键词】

职业病;病休;停工留薪;病假工资待遇

【导读要点】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后被确认为职业病的,该病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程某在某家具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2018年11月起,程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出院后,程某开始病休并逐月复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2019年3月,医院建议程某进行职业病检查。2019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确认程某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20年1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程某构成工伤。2020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程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自程某病休开始,家具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程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自2018年11月病休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应当将程某自2018年11月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起算。程某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判决家具公司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补发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

【案件分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立法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安全权。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时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本案中,家具公司在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待遇,这与工伤保险制度有效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立法目的不符。本案判决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待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业病患者这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正确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亦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效保障职业病患者各项权利,切实承担起企业应有的遵守法律、关怀员工、对得起良心的社会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0条第1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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