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有:①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②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