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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网站的罪与罚——视频聚合类不正当竞争
来源:苏发钧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量:461

盗版网站的罪与罚——视频聚合类不正当竞争


   在今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1)》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表示,将在今年下半年启动“剑网2022”专项行动,“剑网专项行动”是自2005年开始启动的针对网络视频、网络直播、体育赛事领域的监管活动。在去年的专项活动期间,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066个,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031件,其中刑事案件135件、涉案金额7.11亿元。在国家对互联网市场的监管和人们日常的网络娱乐活动中,“盗版网站”是不可避开的一个问题。这不仅仅是监管部门会大力打击的对象,也是大部分网络用户都可能使用过的程序。

   这些“盗版网站”往往是将不同视频网站的视频集中在一个网站中,因此这类网站也可以被称为“视频聚合网站”。而视频聚合往往会采取深度链接、盗链等手段,视频聚合就是指将各大主流视频网站中的视频作品集中在一个网站或APP之中,并提供点播服务,同时满足用户播放需求的行为。一方面,视频聚合会侵犯视频的著作权及著作相关权利,另一方面,视频聚合行为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基本概念


   聚合(Mashup)平台,顾名思义,是指一个平台能整合来自不同站点的不同资源的数据与服务,为用户提供浏览、观看、播放、下载或其他功能。以视频资源为收集目标,就形成了视频聚合平台。视频聚合平台可以聚集多个平台的视频内容,在一个平台中呈现,供用户观看。视频行业中的聚合平台大多都具备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大多数聚合平台还会改变原视频作品的内容,例如消除水印、清除广告等,有的还加入自己的内容,例如在自己平台插入第三方广告。根据播放模式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采用普通链接形成的聚合平台和采用深度链接形成的聚合平台,前一种视频平台只是作为一个“中转站”,将不同网站的信息汇集在一起,点击链接会跳转到原平台进行播放,这类聚合行为存在较少,不会引起争议。另一种则是利用深度链接形成的聚合平台,获取第三方平台的作品内容在自己的平台上播放,点击链接不会进行页面跳转,也是目前最主要和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


浅层链接与深度链接的区别

名称 链接方式 抓取内容 用户使用方式 主要运用场景
浅层链接 指向被链接网站的首页,完整显其内容。 网页地址 在聚合平台点击链接跳转到被链接平台进行播放。 电脑pc端
深度链接
使用技术手段,指向被链接平台的次级网页,直接抓取内容,并可以将内容储存在聚合平台,由其播放器解读、播放。 内容地址 在设链平台直接进行播放,用户容易认为是设链平台在提供作品。 智能手机移动端、电脑pc端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9条

   著作权人包括: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2 典型案例

视频聚合盗链第一案——北京*奇艺与深圳聚*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16年4月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奇艺与聚*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聚*视公司需赔偿*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全国视频聚合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审理终结。

    *奇艺是一家娱乐视频经营商,自2015年开启付费会员模式开始,就一直通过该平台向网络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的点播服务,同时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服务。用户以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原告以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


  【诉辩观点】

   原告*奇艺公司认为,被告聚*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来自于*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主在*奇艺网站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奇艺网站在用户中的受关注度下降,进而导致*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此外,涉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导致*奇艺网站访问量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下降,聚*视公司却无需支付高昂的视频作品版权许可费。*奇艺公司认为聚*视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侵害了*奇艺公司的正当权益,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聚*视公司辩称,首先,原、被告不处于同一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源于原告处视频时确实不会播放该视频前的广告,这是由于视频内容和广告内容分处两个不同的片源造成的,原告视频前广告的时间、内容不一,其基于自身的播放算法在视频前选择广告,而该算法并不对被告和公众所公开,因此通过聚合的方式获取视频时只能获取视频的内容,而无法抓取视频前的广告,被告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原告视频前广告。用户在使用涉案软件观看视频时,能清楚地知道观看的视频来源于*奇艺,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屏蔽视频前广告的行为,且原告向公众提供的视频内容是免费的,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最后,被告并没有通过此行为获利,相反,涉案软件由于为用户的观看带来了便利,吸引了更多的用户观看原告的视频,给原告带来了收益。

【一审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奇艺公司对于其视频内容采取了加密措施。*奇艺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其盈利模式就是通过用户以观看广告为对价免费观看视频,或者成为付费会员免看视频前的广告。本案中被告聚*视公司的技术手段是使用原告*奇艺公司密钥从而绕开*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原告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被告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被告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艺公司的广告收益主要是通过广告投放的次数和天数来计费,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并明确标注片源来自“*奇艺”,使*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到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其广告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奇艺公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损害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奇艺公司密钥的方式,完整链接*奇艺公司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奇艺公司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合同约定的周期内收益下降,广告每天播放的次数减少从而收益下降,最终损害了*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聚*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进而造成原告*奇艺公司广告收入和用户的相应减少,据此杨浦法院认为*奇艺公司和聚网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聚*视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来源于*奇艺公司的视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深圳聚*视公司赔偿原告*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聚*视公司主张“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源于公开渠道,其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聚*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相反,爱*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奇艺公司对其提供的视频采取了加密措施,聚*视公司是采用破解*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从而绕开*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直接获得视频播放的目的,侵害了*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故法院对聚*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此外,聚*视公司通过技术让其用户观看*奇艺视频,但其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皆由*奇艺公司承担。*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视公司是应当知道实施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奇艺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作为二审法院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聚*视公司的上诉。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视频聚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视频聚合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市场中从事经营或服务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相互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存在你强我弱的关系,视频聚合平台与正版视频平台一样,经营模式都是通过视频作品播放获得用户流量吸引广告投放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两者都属于视频行业,拥有相同的目标用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主观要件

   要求市场主体具备非法盈利的主观目的。市场主体在聚合行为中要具有牟取非法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视频聚合平台利用深度链接等技术手段盗取被链平台的视频作品时,都具备规避购买作品所需支付的著作权成本,通过不正当途径瓜分视频网络流量,获取经济利益的故意。

   3.客体要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显然,采用深度链接的视频聚合行为对两者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

   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指其外在表现形式,包括行为人为了达到聚合目的实施的各种技术手段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


3 小结


   聚合类的视频网站或软件作为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网络用户,但是从长远来看,不仅严重侵犯了正版网站的权益,也不利于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打击不正当视频聚合行为,保护合法视频经营网站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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