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律师亲办案例
以“唐山打人事件”浅谈企业背后的法律风险
来源:潘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2
浏览量:650

近日,“网传视频唐山打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事件中的企业与企业主也受到牵连,惨不忍睹。那么,今天圈圈廷尉就根据该起真实事件与大家共同探讨与学习企业主风险与企业风险。


“网传视频唐山打人事件”的发生地点为一家烧烤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么,该烧烤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按照法律规定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是要对被害女生承担补充责任的。那么,企业主如何能够在最大限度的控制自身及企业外部风险呢?这通常与企业主选择创立的企业形式有关。


【一】我们首先看一下,企业形式都有哪些?它们的特点都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


1、特点:灵活性强、但风险性极大。


2、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立案、审判、执行协调运作意见》第3条:“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3、个体工商户转让的,原营业执照要注销,由新的商户从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常见风险:个体工商户店铺被转让时,大多数受让人直接延用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旦发生纠纷,被告仍为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我们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一家KTV发生顾客被台阶绊倒,腿部骨折,最后法院判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原字号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特点: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现实生活中存在法院认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婆媳公司、叔侄公司等实质属于一人公司的情形。

3、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该对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很多判例表明,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造成股东对外债务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公司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公司形式,股东人数要求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那么以“网传视频唐山打人事件”的背景地点烧烤店为例,我们看一下,该背景地点的烧烤店到底以哪种形式成立,企业主才能够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承担损失的风险?

1、如果该烧烤店在“打人事件”案发之时是个体工商户,那么烧烤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将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一样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与“烧烤店”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烧烤店”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打人事件”发生前就已经出兑,但新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没有将之前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销,从新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和经营者,将面临着承担该事件后续补充责任的风险。

2、如果该“烧烤店”在“打人事件”案发前时一人有限公司或者是夫妻经营的一人有限公司,那么在“打人事件”发生后,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如不能证明个人及家庭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那么“烧烤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也存在很大的风险,要与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该“烧烤店”在“打人事件”案发前时是合伙企业,那么只有有限合伙人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显而易见,在“唐山打人事件”中案发地点的“烧烤店”只有是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风险才可以降到最低。


【三】那么,单纯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就能够达到责任风险降到最低了么?

那么下面,我们做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对比: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属于股东自己,如果不能证明,就会被法院认定为财产混同,从而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一定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股东自己没有举证责任。


那么,作为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容易造成混同,而存在弊端。作为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很轻松的解决掉不能证明财产相互独立这个弊端,进而又对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的单一风险屏障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道风险屏障。无疑,设立一个法人股东百分百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为“网传唐山打人事件”的背景烧烤店的成立形式,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主的风险,又可以大大保障了被害人因加害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可谓是一举两得。


本文并不是在教授商家如何逃避责任,相反,对于企业的稳固发展,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可以大幅提高的,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一个形式,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各方。


以上内容由潘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燕律师咨询。
潘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82好评数12
  • 咨询解答快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b6号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燕
  • 执业律所:
    吉林赞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2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b6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