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展示:
陈某某的房屋(202)与吴某某的房屋(203)相邻,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吴某某及其女儿在其所居住的房屋内举办收费的音乐会及钢琴私教,给陈某某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陈某某多次与吴某某协商无果后,无奈下,依据“住改商”法律条款,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某排除妨害。吴某某辩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自家房屋用途,他人无权干涉。法院最后支持了程某某部分诉求。
二、律师评析
业主不得擅自将住房改为商用房屋,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上述案件中能否认定吴某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陈某某作为厉害关系人能否有权要求吴某某陈素玲及其家人停止在案涉203号房屋举办音乐会、进行钢琴私教及钢琴弹奏。
法律规定的“住改商”具有程度上的要求。本案中,虽然吴某某在住宅的居住功能上进行了一定的延伸(举办音乐会、进行钢琴私教)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但其一家仍居住在案涉203号房屋,亦未改变房屋的结构,其行为尚未达到根本上改变房屋住宅性质的程度,陈某某依据“住改商”的规定主张排除妨害,事实依据尚不充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其实质在于寻求相邻不动产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既要保护不动产业主正当使用房屋的权利,亦应保证相邻业主在合理容忍义务的基础上生活不受过度影响。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