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网传视频唐山打人事件,网传:男子性骚扰不成对女生进行殴打,被网友纷纷转载,但对于恶性事件,气愤的同时,更应当对漠视者进行谴责。
近日,网上热议的《唐山打人事件》视频被大量转发,网友纷纷对打人者进行“谴责”,视频中反映打人者对被害女生骚扰不成,进而纠集多名男子对女生进行殴打,并且时长达到3分55秒,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当男子对被害女生进行“骚扰”时,被害女生就已经大声进行拒绝,继而男子“骚扰”不成动手殴打,从开始在室内“殴打”,继而演变为将被害女生“薅头发”至室外拳打脚踢,并对周围拉架者进行殴打,事后,打人者离开。
那么,在该起事件中,除视频中的打人者要承担责任外,事发地点的餐饮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公共场所的饭馆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视频中,被害女生从最初的语言“示警”,继而在室内被殴打、最后被拉扯到室外进行殴打,整个过程中,店家对于顾客人身可能遭到侵害处于“明显可知”状态,但直至殴打过程结束,打人者离开,该餐馆均未对被害女生所遭受的殴打进行有效的制止与防控。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事发当时的餐馆经营者及管理者就应当对视频中遭受殴打的被害女生承担补充责任。
面对“暴力事件谴责”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对“冷漠”进行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