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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植入术中心肌梗死死亡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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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植入术中心肌梗死死亡医疗事故损害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县人民医院给付死亡赔偿金516,7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9,525.18元、鉴定费17,100元、尸体冷冻费12,440元,共计625,849.18元,责任比例计算为80%;2.由,,县人民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崔,,丈夫尹,,因“阵发性活动后胸痛6年,加重5天”于2020年8月19日入住,,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心功能II级。经过术前准备于8月20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植入术”,术中患者出现抽搐,呼吸心跳停止,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死亡后经吉林,,司法鉴定所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尸检),该中心出具的死亡原因为:被鉴定人尹,,符合心源性休克死亡。因此,崔,,向本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医院辩称,1.对尸体冷冻费有异议,2020年9月4日吉林,,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鉴定意见并保存检材,后续尸体冷冻费属于原告扩大损失;2.责任比例主张80%过高,建议为60%;3.鉴定费17100元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4.尹,,住院治疗共花费52,518.62元,医保报销后剩余20,955.93元未支付,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在给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户口本复印件、吉林,,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住院病案、住院费收据、鉴定费收据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9日,崔,,丈夫尹,,因病入住,,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心功能II级。2020年8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尹,,进行手术,手术过程中尹,,出现抽搐,呼吸心跳停止,并于当日死亡。尹,,住院时未预存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52,518.62元,医保报销后未结算医疗费为20,955.93元。2020年9月4日,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死亡原因符合心脏PTCA+支架植入术中发生冠状动脉狭窄性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休克死亡。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1日,尹,,尸体冷冻费为15500元。2021年3月15日,吉林,,1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县人民医院对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存在因果关系,,,县人民医院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吉林,,1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县人民医院在对尹,,诊疗活动中确实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医患关系以及患者的病情,崔,,主张,,县人民医院承担80%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应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划分,故鉴定费支持13,680元(17,100元×80%)。关于精神抚慰金,基于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过失相比的非严重程度,应当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赔偿过高,故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关于尸体冷冻费,,,县人民医院提出2020年9月4日吉林,,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鉴定意见并保存检材,后续尸体冷冻费属于原告扩大损失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一般鉴定提起异议期的15日,即合理尸体冷冻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共计30天,即支持2840元【(30天×100元+殡仪车550元)×80%】。关于死亡赔偿金516,784元、丧葬费29,525.18元,本院予以支持。未结算医疗费20,955.93元,应由,,县人民医院承担80%,即16,764.74元;崔,,承担20%,即4,191.19元。本案合理赔偿金额为:598,637.99元(死亡赔偿金516,784元+丧葬费29,525.18元+尸体冷冻费284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3,680元-未支付医药费4,191.19元)。因此,崔,,提出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崔,,赔偿款598,637.99元;

二、驳回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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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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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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