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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术后感染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121

骨折术后感染医疗事故损害

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医疗费207,744.81元、误工费155,758元、护理费80,594元、住院伙食费7300元、营养费28,800元、后续治疗费19,500元、残疾赔偿金151,376元、鉴定费11,020元,合计662092.81*30%为198,627.8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应,,2018年10月14日因车祸致伤左侧下肢,前往,,,,血管病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左侧胫骨上端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中上段骨折”收治入院,10月23日手术,10月29日出院回家休养;12月28日因左小腿疼痛难忍到,,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收治入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4月10日、2020年11月16日三次手术治疗,2020年12月1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应,,因骨折到被告处手术治疗,后期发展为骨髓炎,经过多次治疗,直至今日也没有完全康复,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于2018年10月14日因车祸导致左侧下肢胫骨腓骨距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并伴有开放性污染性,所以原告原发疾病非常严重,在我院诊疗期间,我院积极对症治疗,2018年11月29日在原告还没有拆线时就要求出院,我院出院注意事项写明切口常规换药,而在原告起诉状中对出院换药一事以及相应的抗感染没有描述,患者在我院术后切口没有感染,患者目前状态因没有提供在我院出院后的抗感染措施,原告现有状态因原告自身导致,与我院治疗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应,,驾驶客车因车祸受伤到,,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0月29日出院,住院15天。出院后应,,又到,,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入院,住院10天;后又于2019年1月7日到,,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以“左侧腓骨骨髓炎、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收治入院,2019年1月25日出院,住院18天;2019年4月8日再次到,,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23日出院,住院15天;2020年11月16日又到,,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日出院,住院15天。

出院后应,,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本院,经应,,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血管病医院在诊疗被鉴定人应,,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应,,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作用(责任)为宜;2.被鉴定人应,,此次损伤,目前评定为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应,,的护理期限以24个月为宜,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以24个月为宜;4.被鉴定人应,,内固定物取出需要人民币19,500元;5.被鉴定人应,,的医疗期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应,,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1,000元。

另查明:应,,在,,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医疗票据原件用于保险理赔,2019年3月8日,合计计算就诊金额为75,021.02元,赔付金额61,559.15元;2019年5月20日计算就诊金额为67,875.34元,赔付金额为54,817.8元。2020年11月16日到,,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票据原件用于,,市中心血站报销,该次住院共花费64,848.45元,,,市中心血站出具证明,为其报销1635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一、鉴定意见应否予以采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双方均表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结合该鉴定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从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实际情况,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鉴定意见1.,,,,血管病医院在诊疗被鉴定人应,,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应,,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作用(责任)为宜;2.被鉴定人应,,此次损伤,目前评定为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应,,的护理期限以24个月为宜,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以24个月为宜;4.被鉴定人应,,内固定物取出需要人民币19,500元;5.被鉴定人应,,的医疗期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侵权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0%。

结合应,,的举证及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产生的合理损失判定如下:

1.医疗费,因应,,在,,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市中心血站处进行了保险理赔,因此医疗费金额本院以应,,实际损失计算。三次报销后应,,实际支出医疗费13,461.87元+13,057.54元+63,213.45元=89,732.86元;2.误工费,应,,能够提供其从事旅客、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资格证,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应,,驾驶客车的事实,本院支持其按照交通运输业主张误工费,误工费按照24个月,计算为155,758.08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应,,的护理期限以24个月为宜,护理人数为1人,”应,,护理费计3,358.08元*24月=80,593.92元;4.住院伙食费,应,,多次住院合计73天,本院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为7300元;5.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营养期以24个月为宜”,营养标准按照30元/天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营养费为每月900元,计算为21,600元;6.后续治疗费,建议意见为“内固定物取出需要人民币1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32,299元*20年*20%=129,196元;

上述损失合计503,680.86元按照责任比例10%计算为50,368.09元。

8.鉴定费11,000元,有发票及事实予以佐证,本院按照责任比例予以保护11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应,,伤残情况及,,医院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综上,,,医院应赔偿应,,的损失数额为52,468.09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血管病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2,468.09元;

二、驳回原告应,,的其他诉讼请求。

骨折术后感染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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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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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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