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产,离婚后反悔,该如何处理?
作者:任聪芬 更新时间 : 2022-06-07 浏览量:157
实践中,经常有人咨询: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将房产约定归另一方或孩子所有,离婚却后反悔,不配合办理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问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本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的赠与的,得不到支持。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离婚协议中房屋受赠人无论是离婚协议相对方还是双方的子女,均不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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