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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要点
来源:李北京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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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扫黑除恶的力度很大,根据Alpha数据库信息,仅2018年的案件数量就多达1004个。刑事律师在为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一、程序辩护要点

1.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侦查机关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往往会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辩护律师可以分别从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入所检查情况、侦查人员出庭供述等方面,穷尽一切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2.超期羁押问题

由于涉黑涉恶类刑事犯罪涉及的方面较多,当事人被超期羁押是非常普遍的问题,此时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3.证人出庭问题

证人,尤其是能证实犯罪成立的关键证人,其不出庭往往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被告人往往会被错误定罪。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关键证人的出庭,将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及需证明的事实向法庭阐明。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要点

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定罪方面进行辩护时,应当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这四个特征入手,来研究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有效辩护。

(一)从组织特征进行辩护

1.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

(2)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或标志性时间发生时间;

(3)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实力、影响或按照组织管理、纪律、规约等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

2.组织的规模及人数

组织成员的计算应以参与组织活动的人数为统计标准,且要从组织成员参加活动的目的、动机及活动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但司法实践中不再单独强调一般在10人以上,在人数上不一刀切。

3.组织的层级及分工

(1)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发起、创建、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是组织,一般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是领导;

(2)积极参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者;积极参与较严重活动且作用突出者;组织中起重要作用(主管财务、人员管理等);

(3)一般参加者,一般是自愿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4.组织的纪律规约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通过一定的组织纪律或活动规约来加强内部管理,黑社会组织很难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但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成文的纪律规约并不多见,律师辩护可以注意讯问笔录中是否有关于宣誓、处罚及组织成员公认的准则等表述。

(二)从经济特征进行辩护

1.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

(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

2.组织经济实力的数额标准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因此,地域的不同也影响数额标准。

3.所获经济利益的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三)从行为特征进行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的构成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所实施的犯罪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

(2)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违法犯罪活动与维护组织利益相关。

同时也要区别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

(四)从非法控制性特征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辩护:

1.非法控制的实现途径

(1)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从以上统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的违法行为及涉及的主要罪名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多种手段以实现其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目的。

(2)寻求非法保护

“保护伞”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备特征,但是其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之一。

2.“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性主要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生活的人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或者是某一行业,有非法的控制和重大影响。

3.对“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认定

“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本质上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

“非法控制”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


三、恶势力犯罪的辩护要点

为涉嫌恶势力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定罪方面进行辩护时,应当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非法影响特征这三方面入手,来研究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有效辩护。同时应对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相应的区分,要注意恶势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1.从组织特征进行辩护

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是指有固定的纠集者经常组织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固定人员应不少于3人。

2.从行为特征进行辩护

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次数上,仅有一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3.从非法影响特征进行辩护

恶势力犯罪的非法影响特征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影响的恶劣程度来评价是否存在非法影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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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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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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