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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来源:赵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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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解读:

1、本司法解释主要可以用在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人身损害类等案件中。

2、在计算赔偿的时候,“填平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填平原则”在实施时会遇到一些困难。有些项目可以用填平原则,有的用不了。比如住院费、营养费是可以计算出具体花了多少钱。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尤其是死亡赔偿金,怎么用“填平原则”呢?所以,只能“假定填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3、“同命同价”的问题。

过去对于死亡赔偿金,农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农村村民按农村居民纯收入为计算基础,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础。这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后来慢慢演变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同一案件中可以同命同价”。

在本次司法解释中,真正的确定了“同命同价”,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居民,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适用同一标准。这个变化就是一种进步。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律师解读:

法律规定的第一条通常是定性。该条规定,首先确定了范围:生命、身体、健康。此外,这里可以展开一下,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当某人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他承担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后,不影响他继续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被害人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民事赔偿。

关于第二款提到的“其他致害原因”包括哪些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意外事件、非自己的侵权行为但是承担了监护责任、雇主责任、还有侵权行为中的不作为等。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律师解读:

1、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会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责任的承担份额,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同等责任;查不清责任。

2、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在单个侵权人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例如在一个群殴中,究竟谁打了谁,是哪一脚让他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这个查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推定是连带责任。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该法条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对于发生了工伤事故,他有一个自己认定的程序和计算的标准。当然也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不是说依据这个规定就可以直接去起诉,而是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是把这一部分排除出去了,实际上这部分也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这条规定是关于帮工的。

帮工类案件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在农村。在农村家里盖房子经常是要亲戚朋友帮忙的,帮完忙顶多就是去吃顿饭。如果在帮忙的过程中,帮工人受伤了,那么被帮工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如果帮工人想要帮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帮工人受了伤,这种情况下,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读:

这条规定,是指在存在多个帮工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人帮工人因其他帮工人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先予以补偿。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找有责任的帮工人追偿。

此外,如果是帮工人因第三人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帮工人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请求被帮工人予以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该法条第一款规定了,在主张医疗费时,要提供收款凭证、病历或诊断证明。为什么是病历或诊断证明呢?因为有时候是门诊,有时候是住院。门诊就是诊断证明,住院的话是完整病历。病历上会有完整的治疗过程。

当被告在看原告提交的材料时,要认真的看病历。看一下其中是否有跟涉案疾病无关的医疗支出。

此外,住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第一,该出院不出院,赖在医院不走,这属于过度医疗;第二,没有转院的必要性非要转院。如果作为律师,你的委托人如果要转院,要叮嘱委托人请医院在转院证明上备注本院不具备治疗能力等等。第三,有的时候,小医院让住院,大医院未必让住院。曾经有被侵权人被送进了小医院,不愿意在小医院住院,自己跑去了大医院,但是大医院不接收住院。权利人就拿不出住院的凭据。因此,作为律师,遇到这种可以叮嘱委托人先在小医院住院,办好住院手续,然后再进行转院。避免出现没有病历的情况,被质疑住院必要性的问题。

就本条第三款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是指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鉴定结论中写的备注,如一年后来本院拆钢板,费用大概是1万元等备注。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解读:

主张误工费需要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比如病假条或医嘱。如果医院没有开,可以请求做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误工期。

此外,如果一个人退休了,会有误工费吗?一个人没满18岁呢?一个人是学生,没工作?所以实务中在主张误工费时,需要提供误工证明、误工时间、个税缴纳和银行流水。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解读:

该条第一款就要求,需要在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历上写清楚,需不需要护理?需要几人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护理时间是多久?如果找护工了,通常跟护工之间会有协议、付款和发票等证明文件。但在ICU治疗不能主张护理费,因此相关的费用都已经计算在住院费中了。

此外,出院后需不需要护理,也一定要让医疗机构写清楚。

如果是自己的亲属、亲友进行护理的。这种属于本法条第二款中提到的“有收入的”,可以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期限最长为20年。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律师解读:

主张交通费人员的范围: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费用范围: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诉讼中主张时,需要提供正式票据,且这些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解读:

北京地区住院伙食费目前标准为100元/天。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解读:

根据这条规定,在主张营养费的时候,除了实际发生的票据外,还需要给法院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证据。那么什么材料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意见的证据呢?作为律师,通常会建议当事人找医生在病历上写上“需要加强营养”,以此作为医疗机构意见的证据。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律师解读:

关于残疾赔偿金,要根据伤残的情况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关于伤残有一个目录,规定了各个级别伤残鉴定标准。如两根肋骨骨折,算十级伤残。

关于残疾赔偿金还有一个计算公式: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如一级伤残则全额赔偿,二级伤残为90%。

如果是工伤致残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包括:首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又分为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和工伤的伤残鉴定,伤残鉴定通常用于民事案件的索赔。还有一种鉴定是伤情鉴定,包括轻伤、重伤。伤情鉴定通常会出现在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解读:

残疾辅助器具,常见的有轮椅、眼镜、听觉器具等。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律师解读: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

此外,通常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省级标准计算的。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师解读: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一样。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读:

该法条的意思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那些事]

事实上,刚开始的时候,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但是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时候,没有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写进去。后来,要不要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成了一个问题。后来还是决定要,然后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也即加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里。此外,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往往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律师解读: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可以看该条的第一款。

第二款首先对被扶养人的范围做了规定,包括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关于不同情形下责任的承担:

(1)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有最高额的限制,最高额为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律师解读:

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结合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受诉法院三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请求法院按照标准较高地区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律师解读:

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费可以超过20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律师解读:

除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一次性给付外,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在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律师解读:

这个实际就是分期。但在司法实务中,分期的特别少。法院一般也不喜欢判决分期给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律师解读:

本条提到的“上一年度”是指什么呢?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

举例子:如果是某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伤者于2022年起诉,案子到2023年开始审理。那么应该按照哪一年的统计数据呢?答案: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律师解读:

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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