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
究竟谁是电影的“制片者”?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量:212

无论是在影视圈的内部交流中,还是在影视项目投资的合同文本中;无论是在影视剧片头片尾字幕中,还是在影像出版物的封面署名中,都很少出现“制片者”的概念。




“制片者”对于影视圈人士而言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他们经常使用的是“制片人”、“出品方”、“摄制单位”、“制片公司”等行业概念。法律概念与行业概念之间,存在不小的解释空间。

“制片人”,通常指负责项目策划、剧本统筹、组建剧组等工作的人,他是整部戏的“发起人”、“大管家”。一般情况下,制片人由“制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担任。“制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

“出品方”“联合出品方”,通常指对影视剧进行投资的主体,大体相当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即: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出品方”、“联合出品方”享有。“出品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制片公司”即对电影作品进行拍摄制作的公司。通常,“制片公司”整个影视项目的发起方,是当然的“出品方”,也是最接近《著作权法》中“制片者”的主体。但是,在“制片公司”系受“出品方”委托进行影片承制时,它只是类似加工承揽者的角色,影片的投资、收益、风险等均与承制方无关,此时,“制片公司”便不是“出品方”。




“出品人”“联合出品人”,通常是“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因此,“出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出品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当然,如果“出品人”以其个人资金也对影视项目进行了投资,那么,他也同时是这部影片的“出品方”。

“联合摄制单位”,在用法上并不统一。有的情况下,“联合摄制单位”指的就是“联合出品方”。比如《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联合摄制,指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而有的情况下,“联合摄制单位”仅指为影视剧摄制、宣传、发行等提供过关心、协助、赞助或其他资源置换的主体,比如党政军机构、电视台、影视城等,放在字幕中是为了“鸣谢”。此时,“联合摄制单位”并非“联合出品方”,不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以上内容由韩春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韩春明律师咨询。
韩春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98好评数7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春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