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给付钱款的性质?
来源: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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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要】

自2019年6月,王某清开始与邻村韩某建立恋爱关系。期间,韩某几乎每天都以各种理由向王某清索要钱款,多则一两千,少则百八十,2019年底,双方因口角分手,王某清累计向韩某转款九千多元。

2020年上半年,韩某退还王某清七千元。期间,因各种原因,王某清又向韩某转账两千余元。

2020年下半年,双方又和好。韩某在南京某幼儿园任幼师,王某清在淮安工作,加上疫情原因,双方可以算是异地恋。期间,韩某一如既往的以买水果,买口红,和朋友吃饭,交房租等理由向王某清要求转款,部分钱款承诺发工资还。王某清则要求韩某尽快订婚,如果年底不能订婚,给付的钱款是要韩某退还的,韩某表示同意。后双方未能订婚,王某清起诉韩某退还所有转账款项。

【分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为保持与女方的友好、信任关系,给女方留下较好的印象,无论是男方主动给与,还是女方提出后男方给与的,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

本案中,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韩某向王某清索要的钱款中,仅少部分韩某向王某清承诺等发工资后还你,该部分可以认定为是民间借贷,需要返还。对于除此之外的转账,区分承诺之前和承诺之后,在韩某没有作出“不能订婚,转账钱款退还”的承诺之前,应理解为是一般赠与,且因标的较小到一百,两百,三百,伍佰的数额,法院不支持该部分款项退还。在承诺作出之后,该赠与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能实现时,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退还钱款。

对此类案件的立法案由,各地区法院尚未统一,有以不当得利为由的,有赠与合同立案的,也有民间借贷为由的,还有就是相互夹杂审理的,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以赠与合同中附义务赠与为由较为合适。

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要求退还款项的诉请,民法典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方层面上有明确规定的仅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6条关于“婚前赠与房产”的规定,但亦并未规定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

【结论】

一般认为,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财产给付(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单笔一千元以下)不应当要求返还。大额财产给付,基于恋爱关系产生,往往是一方为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分手后,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对于有明确还款承诺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按民间借贷剥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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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华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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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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