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双方均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22-05-28 浏览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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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夫妻双方均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戴律师解答:
如双方都存在未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女方故意隐瞒财产、男方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等情况。当双方都存在过错且过错情况不同的情况下,该如何对其名下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办人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参照适用民法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即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但不同的是,过错原则是建立在侵权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适用。
如下面要介绍的案例,财产分割尚未结束,损害的结果也不一定必然会发生的情况下,将原、被告双方隐瞒或者私下处置财产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参考,即根据双方主观上想要隐瞒或转移财产金额的大小,按照金额将适用标准客观化、量化,然后酌情确定一个过错比例,最后对需要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乘以上述比例得出各自所需分配的金额。所以根据上述双方主观上想要隐瞒或私自处置的价值行比较,被告的过错更明显,情节也更为恶劣,因此法院依据各自隐瞒的财产金额、行为性质恶劣程度等综合情况,利用过错原则按6 4比例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名下的共同财产。
【案列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于2007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
妻关系尚好,后因缺乏相互沟通与信任,被告猜疑原告作风不端,夫妻
逐渐产生隔阂。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具体包括:温
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三浃村三产返回安置房指标一套;丰田凯美锐汽
车、卡罗拉汽车各一辆;共同存款76万元;共同债权有王某借款8万
元。其中,安置房指标及两辆汽车均由被告擅自转让,其存在恶意转移
财产行为,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应不分或少分。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指标系夫妻
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并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其转让车辆确实未告知原告,
但车辆转让所得款项均已偿还债务。除原告主张的夫妻财产外,原告同
时在诉讼中存在隐瞒其名下终身寿险、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财产的行
为。
另查明,法院于2018年6月5日向原被告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
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诚信诉讼告知书》,双方均未在举证
期限内如实申报名下财产。
案件焦点:
1.当事人对财产状况难以举证;2.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未如实申报财
产的,司法认定及均存在过错时责任的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原告离婚
态度坚定与固执,被告亦无诚心悔改与挽救,夫妻关系已无挽回余地,
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
条及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原、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离婚案件财产申
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后,均未在举证期限内如实填写申
报名下财产。原告隐瞒诸如登记在其名下的基金、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
项目,被告在夫妻关系发生危机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大
额财产诸如安置房指标、车辆转移变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本院均可对原、被告各自隐瞒或处分的财产部分予以少分,相比原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性质
上更为恶劣,并直接导致夫妻关系无法挽回,被告的过错程度更为明
显,遂准许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综合酌情按6 4比例进行分
割,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女曾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至成年,被告曾某自本判决生效
后每月20日支付原告周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款交本院陶山法庭转付或
直接汇入原告周某账户;
三、被告曾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婚生女曾某乙的权利,原告周某应
予以协助、配合;
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周某名下的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小康之家·华彩人生(B)终身寿险、韶能股份股票及手
镯坠子归原告周某所有,债权王某借款归被告曾某享有;被告曾某支付
原告周某夫妻财产折价款959150元;
五、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瞿溪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上海
浦发银行信用卡债务151227.45元及利息由原告周某负责偿还,被告曾
某支付原告周某债务分担款175614元;
六、驳回原告周某、被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