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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量:287

离婚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可导致夫妻离婚、财产损失等,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  婚姻中重大过错指什么行为?

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

01  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02 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03 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0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

05 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


二  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

其一 离婚。重大婚姻过错中的家暴行为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

其二 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三 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

其四 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

其五 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如果将一方家暴成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将要负刑事责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重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证据的搜集

在婚姻家庭中,有重大过错方要受到惩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在五种情形的重大过错中,重婚、同居、家暴、出轨是最常见的,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这几种情况证据的收集。


01 重婚罪证据的搜集

第一 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

第二 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

第三 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

第四 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五 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02 出轨证据的搜集

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

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

1 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 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 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 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

5 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 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03 家暴证据的搜集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01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02 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03 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针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且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以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出轨、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长期分居等情况有可能触发这一条款,无过错放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如果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则得不到补偿。请求损害范围的扩大,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可导致夫妻离婚、财产损失等,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  婚姻中重大过错指什么行为?

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

01  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02 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03 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0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

05 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


二  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

其一 离婚。重大婚姻过错中的家暴行为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

其二 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三 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

其四 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

其五 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如果将一方家暴成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将要负刑事责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重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证据的搜集

在婚姻家庭中,有重大过错方要受到惩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在五种情形的重大过错中,重婚、同居、家暴、出轨是最常见的,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这几种情况证据的收集。


01 重婚罪证据的搜集

第一 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

第二 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

第三 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

第四 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五 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02 出轨证据的搜集

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

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

1 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 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 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 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

5 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 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03 家暴证据的搜集

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01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02 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03 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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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丽
  • 执业律所: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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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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