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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来源:张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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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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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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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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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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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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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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