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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受益第三人,怎么取得母亲名下房产?

作者:易轶  更新时间 : 2022-05-26  浏览量:99

您父母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房产属于您和您母亲,房产现在已经在您母亲名下,你可以先和您母亲协商,将房产登记为您和母亲共有,如果您母亲不同意,离婚律师建议您尽快起诉您母亲,要求您母亲履行离婚协议,变更房产登记。

因为您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类似于一个合同,虽然您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是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您,您属于受益第三人,您父母与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法律关系,您可以根据协议主张该利益的实现,而现在您父母已经离婚了,所以您可以要求您母亲在房产证上增加您的名字。

离婚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完成前可以撤销赠予,即钱款没有交付,房产没有过户前赠与人可以反悔。虽然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任意撤销权,即以房屋没有过户为由而而撤销赠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也要是否存在注意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即严重侵害您父母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您父母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您约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施行前,此类案件以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为代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1)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侵占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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