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安阳郭律师做客大型法律互动节目谈“婚前爱情协议,离婚时如何看待”。
来源:郭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5
浏览量:563

案例简析唐洪和苏琪经人介绍经过一段交往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因双方感觉良好便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一次偶然机会听说结婚前签定个爱情契约很是时髦,两人便找个朋友拟了个爱情协议内容如下:唐洪必须始终如一地信守对爱情的承诺,在任何时候都要善待苏琪,不得背叛苏琪,如有背叛愿赔偿苏琪6万元作为补偿,1个月后,双方签定以一纸爱情契约约定终生:唐洪必须始终如一地信守对爱情的承诺,如若违约,须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然而世事难料,爱情契约难保爱情。结婚后由于双方婚后性格的暴露,加之双方又过于坚持在婚姻的第2个年头,当苏琪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感到了婚姻走到了尽头,无奈之下想到了哪个信誓旦旦的爱情协议,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她走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按照爱情协议判令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咨询电话:13213269958》 

主持人:今社会契约盛行,夫妻之间亦难逃契约的影响。然而,夫妻契约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契约不尽相同,感情因素的介入使得夫妻契约游走于法律与感情之间。那么,对于夫妻契约纷争,是法律做主还是感情当家呢?  我们还是请来专业的律师参与今天的讨论,今天我依旧请来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郭新军律师,你好郭律师。。《咨询电话:13213269958》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唐洪和苏琪恋爱1个月后,以一纸爱情契约约定终生:唐洪必须始终如一地信守对爱情的承诺,如若违约,须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  然而,爱情契约难保爱情。婚姻的第2个年头,当苏琪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她走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并判令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本案中苏琪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咨询电话:13213269958》  

律师:爱情属于感情道德的范畴,契约属于法律范畴,将感情融入法律,以违约金来保证爱情的忠贞,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爱情契约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而婚姻法对感情契约没有任何规定, 

主持人:怎么说爱情违约金在婚姻法上也找不到法律依据。 

律师:是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与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我们的爱情和婚姻已经被各种契约、协议、合同、公证书等悄悄地“入侵”。正是在“契约爱情”“契约婚姻”的基础上,衍生出了爱情保险、忠诚协议等一系列花样翻新的“现代爱情模式”,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将契约概念引入婚恋,用白纸黑字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在婚恋中的利益、保护自己不受损失却是殊途同归。《咨询电话:13213269958》 主持人: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用白纸黑字写下爱情契约在我看来,这仍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且是一种非理性的无奈选择。情感是一种心理活动,一个男人或女人是否继续爱一个人与是否爱另一个人,是不受合同约束的。如果在合约期内另有所爱却不能爱,或已不再爱这个人却不能离开,这样不仅与我们关于两性关系的理想相去甚远,而且不符合这个时代自由的节拍。感情都不在了,一纸合约又能起什么作用? 

律师:恋爱中的双方为了彼此约束对方的行为,也为了给爱情一个保险,可以签订一个爱情合同。比如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费用支出、保密、违约责任等要求。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慨叹:商品经济时代的爱情真到了非白纸黑字来维系不可的地步吗?这也在某个层面上反映了现年代人对爱情的态度:对爱情充满渴望,又不愿被爱弄得狼狈不堪。对待爱情既大胆又谨慎,既感性又理智,在付出与回报之间用心做着算计! 

主持人:本案中唐洪和苏琪想用一纸契约守住爱情却换来丈夫的背叛,最后只好通过法律要回当初的承诺苏琪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还是请郭律师为我们揭晓? 

 律师:法院认为,二人婚前订立爱情契约,虽系自愿,但此类合同既不受婚姻法调整,亦不受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调整,因此,爱情契约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同时驳回了苏琪要求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咨询电话:13213269958》  

主持人:曾经山盟海誓也好,信誓旦旦也罢,爱情一旦离去,爱情违约金的支付便只能寄望于违约者的诚信。如果违约者丢掉了爱情又失去了诚信,如花的爱情契约只能成为美丽的谎言,违约金承诺也只能成为永远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哪么郭律师如果没有了感情,怎样才能最大权益的保护一方呢? 

律师:像本案中的唐洪和苏琪在结婚时签定一份财产契约约定婚后的财产归属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主持人:哪么在结婚时男女双方如果签定婚后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如果无财产的一方又导致离婚的话哪不太有点不符合情理了?

律师: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都归一方所有并没有法律上的禁止规定,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主持人:持夫妻间的财产契约毕竟融入了感情因素,当AA制导致夫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婚姻法是不是也给了人性化地给予弱者倾斜保护。

律师:这也正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咨询电话:1321326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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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新军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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