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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新能源车,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怎么办?(杭州合同律师)
来源:吴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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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庆范先生系坐落于重庆市江津区X街道X路**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专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12.72平方米;用途:停车用房。该停车位属于X小区,位于负**。范先生买了一辆新能源车想要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遭到物业阻挠。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范先生前后数次和港华XX物业公司沟通,也多次找街道办、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协调,请求港华XX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说明文件,但港华XX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安全隐患、领导不同意为由拒绝出具。范先生一气之下便将物业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XX与港华XX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XX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港华XX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港华XX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新能源汽车最为新生事物,其诞生发展之初并不完美,但是社会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政策方向,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港华XX物业公司辩称,充电桩安装中需使用共有部分;充电桩安装时,因布设电线,需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至于港华XX物业公司提出的,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港华XX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


法院这么判决一、被告港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范XX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1、业主购买了车位并向物业交纳物业费,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2、新能源车作为现在时代的产物,在节能减排、防治污染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新能源车也是国家在推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全国各地也有发布相应文件要求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物业应当相应政府号召并配合工作。

     3、物业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装充电桩需使用共有部分,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作为抗辩理由以此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即便业主安装充电桩,仍不能免除物业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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