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云律师亲办案例
涉外婚姻解除及法律适用
来源:陈海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量:269

随着全球浪潮化的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上升,近年来,越来越多人选择到国外求学、工作、定居,涉外婚姻也愈发普遍。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该如何解除涉外婚姻?涉外婚姻该适用哪国的实体法律规范?本文就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提到涉外婚姻,大家的第一反应恐怕都是一个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涉外婚姻: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经常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

(2)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一方为中国公民;

(3)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但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涉港澳台案件的程序与法律适用要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因此,这些婚姻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称为“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的解除也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外婚姻双方可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协议离婚仅限于婚姻登记地在中国内地的情形,且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婚姻缔结地在域外的,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婚姻存在无效、可撤销事宜的情形下,法院凭借结婚证往往会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如果是双方在外国登记结婚,通常是需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当地及中国使领馆对结婚证办理相应的公证和领事认证,法院根据“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的优先性来确定准据法,并据此对婚姻效力进行判断。


确定管辖、双方确实存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之后的下一个问题,则是在处理感情是否破裂、抚养权、财产等方面到底适用哪国的实体法律规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及人身、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选择主要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这几条法律规定在文义解释的范围上有部分重合、冲突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中,其实对《法律适用法》 第 27 条与 23、24、25 条的关系进行了解释,它指出,


“27条适用于离婚所产生的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系,这与23、24 条等涉及的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并不一致。前者是因离婚这个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解决的是离婚后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夫妻的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抚养归属等;


而后两者则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同居及忠实义务等问题。夫妻财产关系则是调整夫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总之,如果是在中国诉讼离婚,基本上是适用中国法律来解决包括离婚、抚养权、财产等方面的问题。


在限制了意思自治的同时,此种法律适用确定的方式也可能在无形中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比如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法律中存在类似支付女方赡养费等对妇女、儿童特殊保护的规定,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该类情形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选择在哪个国家处理离婚事宜,也是极其重要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陈海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海云律师咨询。
陈海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33好评数1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汇金国际中心20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海云
  • 执业律所: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
  •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汇金国际中心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