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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中赡养老人的问题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2-05-23  浏览量:166

【案件详情】2017年6月26日,西江镇西江村李某夫妇到西江村议榔室申请调解与儿子、儿媳赡养及分家的事情。夫妇俩育有一儿两女。两女外嫁,儿子也已成婚。夫妇俩和儿子、媳妇共同生活。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儿媳对公婆采取冷淡、不理睬,不给公婆洗衣服,故意煮糊饭或者夹生饭给公婆吃,经常无缘无故地给公婆发脾气,砸打锅瓢,乱扔碗筷,公婆生病不给钱治疗,若丈夫给其父母问寒问暖,就以“离婚”相逼,让丈夫永远不得孝敬其父母,有时故意挑逗吵架,出手殴打公婆。在半年来,张某夫妇与李某夫妇隔三差五地发生吵架,每个月有一到两次的打架,家庭矛盾越演越烈,李某夫妇不得不将自己的儿子李某、儿媳张某告到村议榔室调解。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家庭赡养纠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此案中的张某没有赡养李某夫妇的义务,张某也无权继承李某夫妇的财产。但是西江议榔调解室巧妙运用了《榔规民约》来让双方言和,达到了双赢,很好地处理了公婆与儿媳关系、儿子与父母关系、儿子与儿媳妇关系,达到了社会和谐、家庭稳固。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家。我们所说的孝不仅包括对父母双亲也包括对配偶双亲的赡养义务。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将子女配偶对姻亲父母的赡养义务写入法律之中。对于子女配偶的义务我国法律中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将子女配偶的赡养义务单独列入法条,只是规定子女的配偶具有协助的义务。

但近年来,关于老人与子女间的赡养纠纷屡见不鲜,由于老人子女的配偶不配合导致老人的赡养出现问题的也占了很大比例。 在农村,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差。同时,不少家庭会出现“妻管严”,导致儿子不敢违抗儿媳妇,不能好好孝敬老人。而《榔规民约》倡导的“孝敬公婆,子女及其配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效解决了子女配偶的义务问题,加上传统榔规对不尊老爱幼、不孝敬老人等违反伦理道德给予的惩罚也使得人们不敢轻易去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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