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醉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副校长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每100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决定对副校长不起诉。
司法实践中,醉驾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前科劣迹,酒精含量低于120毫克每百毫升,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交通肇事罪,轻则3年以下,重则7年以上,如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3年以上,最高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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