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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阳张某夫妇实控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冻结金额达6亿元
来源:沈媛加盟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1
浏览量:85

林某阳、张某夫妇实控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冻结金额达6亿元

12月2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查证函的回复》,公开披露了知名日化品牌“TST庭秘密”运营主体达尔威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查处的进展。
文件中显示,因涉嫌传销,上海市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今年6月5日就已经被立案调查,“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该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有消息称,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曾表示,达尔威公司此次被财产保全冻结的资金高达6亿元(分两次冻结,主体公司被冻结3亿元,代理商及团队长被冻结3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31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林吉荣(即知名演员林某阳),公司旗下拥有日化用品品牌“TST庭秘密”,由林某阳、张某夫妇于2013年创立,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并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线下实体店的O2O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型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移送公安机关。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林某阳、张某夫妇的公司仅是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涉嫌传销。但如果涉嫌FZ,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来谈谈什么是传销FZ。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解释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FZ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常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FZ。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商品、服务”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或者是虚拟的,或者虽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参加者不是为了获取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参加者需要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销售商品等方式获取利益。所以,层级越高的参加者(其中部分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就获利越多;案发时,层级最低的参加者就成为受害者。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FZ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FZ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在此,律师提醒,市场活动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应当秉承“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任何试图触犯法律,甚至FZ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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