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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扣押决定期限
来源:程萌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量:222

对于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比如说有关系的财务、文件信息等,都会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扣押、查封,那么刑事案件扣押决定期限是多长时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

  (一)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二)扣押、查封涉案物品,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三)查封、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扣押的款项和物品,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将物品送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保管。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妥善保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物证、书证的扣押

  (一)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

  三、扣押与搜查的联系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扣押是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手段之一,是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但是对于扣押行为的实施,也是有严格的实施条件和行为规范的,在采取扣押行为之前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证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以上是编辑对刑事案件扣押决定期限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中可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将会扣押,并存入唯一的合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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