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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李茂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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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李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招劳务人员摘荔枝,附近村民张某等十几个人前来。李某某与众人约定,劳务费日结、每日180元,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并安排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张某等十余人同意提供摘荔枝的劳务,在摘荔枝过程中,张某不慎从树上倒下,导致小腿受伤。李某某遂将张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支付了检查费以及部分医疗费。经简单包扎后,张某回家休养。次日,张某因小腿持续疼痛、无法行动,由其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需住院治疗。张某住院治疗25日,花费手术费、诊疗费等约4万余元,出院后休息数月无法劳动。张某要求李某某支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林某某称无力支付,等荔枝卖完后再支付。张某遂将李某某起诉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

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原告摘荔枝,在原告从事劳务之前未进行风险提示、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原告受伤,具有过错责任;原告从事上述劳务,忽略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分担比例上,被告应当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结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本院判决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合计4万元。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提示:目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的现象,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律师提倡,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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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茂明
  • 执业律所: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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