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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能约定解除条件
来源:于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量:82

一、什么是不能约定解除条件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二、约定解除受哪些限制

  有人认为,条件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就是合同中的一项或几项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否则该条款就是无效。也即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该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此王*明先生亦认为:“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事由规定了五种类型以及二种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得违反。审判实践中,由于该类条款大都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属于事前约定,因此,判断该类条款是否有效,既要考虑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也要考虑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的实际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亦不得违反该规定。

  三、劳动者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的,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上班一个月内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果是在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建议劳动者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一些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强制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单位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对于已经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明示拒签劳动合同,对于单位而言,存在两大风险。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第二种风险是维持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够约定未来出现的合同解除的有关条件。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是不能约定解除条件”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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