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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真实签名的,应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程思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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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施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争议焦点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方某某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郑某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某某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某某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某某、韦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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