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担保房产抵债的金融合同纠纷案
安徽某竹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从某商业银行贷款950万元,安徽霍山县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为该竹业制造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本起合同纠纷案经过霍山县法院进行判决,被告安徽某竹业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安徽霍山某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之后,法院依法查明了两位被执行人除了抵押的财产以外,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依法查封抵押房产。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依法于2017年2月裁定拍卖该抵押房屋,但房屋三次拍卖均流拍。
2018年4月,经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该房屋作价1299余万元,抵付被执行人安徽某竹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房屋剩余价款按照法律规定抵付给安徽某竹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另一位债权人,至此案件执结完毕。
近年来,法院创新多种执行方式,案件以“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案,既使债权人的利益能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又能很好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担保财产的最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