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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公司迫使同事做人证怎么办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量:257

什么情况下,人证的证言证词会被认可?

人证,涉及“证言证词”,一种是证人参加开庭,一种是证人不参加开庭,只写一份签名的“证词”作为证据。

在劳动仲裁中,认证大概率是会被要求到庭接受询问,因为仅仅靠一份“证词”,对于很多逻辑问题很难有效说明,而且“证词”是可以人工优化的。因此最好要到庭,或者提前和劳动仲裁委确认好需不需要,否则不会采纳这份证词。

而如果人证到庭了,且和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那么仲裁员会进行询问,并综合判断。

而此时,如果人证存在前面说的利害关系,那么仲裁员就会结合人证主张的内容,以及案件本身,综合判断是否采纳人证的主张。一般只有那些逻辑清晰,证据明确,并且能和当事人的主张相互印证,才会被采纳。

不过大部分时候,公司请在职员工做人证都带有软性迫使的意味,毕竟员工只是打一份工,所以也很无奈。

对于公司用在职员工做人证,庭审时,我们该如何说?

其实对于这一块相对比较简单,重点就是在质证环节,因为如果有些质证的话,你不提出,仲裁那边是不会主动给你认定的。举个例子,你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假设已经过了时效,而公司如果在庭审时并没有质证提出时效问题,那么原则上劳动仲裁是会支持的;但如果公司提出了,那么就不会支持你。

同样的道理,人证的效力也是这样的。如果你发现公司请的人证,是在职员工,甚至是高管,那么你可以按照如下的内容提出质证。

1、如果证人有参加开庭

可以说:“某某作为公司在职员工,从事某某岗位,在劳动关系当中接受某某公司管理,和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也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因此其作为人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本人对该证人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请依法不予采纳。”

2、如果证人没有参加开庭

可以说:“某某作为证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且其作为受某某公司管理的在职员工,与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提供的证词,内容受到某某公司影响,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也不具备合法性,因此本人对此不予认可。”

并且关于这些关键质证内容,一定要写进庭审记录里,自己在签字的时候得看清楚。剩余的就等裁决结果了,如果有明显不公,那就继续起诉。

总而言之,公司想用在职员工做人证,没那么容易,更别说利用在职员工捏造事实做伪证了。实际上,在劳动仲裁中,除了一些公司管理层外,还真没有几个在职员工,愿意给公司做人证,但有时为了保住工作,只能违心。

我是武汉劳动纠纷律师杨律师,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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