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受法律保护
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所谓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之间)。
女职工“三期” 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内容为:休息休假权,不被解雇权,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权。
案情简介
赵女士自2019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21年2月赵女士女儿出生时双方仍未签定劳动合同。赵女士在哺乳期内,科技公司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赵女士认为科技公司在其哺乳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赵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述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
本案中,赵女士正处于哺乳期,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