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市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自动延续?
来源:李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量:1038

基本案情:

       小图于2020年4月18日入职于上海市杨浦区大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岗位为销售,每月工资6000元加上提成奖金。

       上海市于2022年3月中旬开始爆发疫情,广告公司被迫停工。小图居住的小区一直处于封控状态。广告公司于2022年4月上旬告知小图,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续签。小图不同意,要求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疫情结束后。双方协商无果。

小图认为:

       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动关系通知”)在疫情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那么小图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顺延呢?

李翔律师认为:

       按照《劳动关系通知》,小图必须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这三类主体身份,并且还需要符合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客观条件。本案中,小图不属于上述三类人群,而且小图居住的小区只是配合政府防控需要进行封控管制。故,小图劳动合同到期,广告公司不同意续签,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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