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作者:陈蛟 更新时间 : 2022-05-18 浏览量:229
【裁判要旨】1.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六方面的因素。2.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知民终380号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