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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僵局解决路径之限制股东权利
来源:张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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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僵局时往往导致重大决策无法形成,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为了解决矛盾,股东之间往往经过协商无法解决,致使僵局的态势持续蔓延,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如果部分股东存在未全部缴纳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限制股东权利的措施来调整股权的比例,打破僵局。

  这里面的重点在于股东存在未全部缴纳出资即只缴纳了部分出资,剩余部分未缴纳,或者缴纳后存在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实践中未全部缴纳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所以通过限制存在这种情况的股东的股东权利来实现打破股东僵局更为常见和有效。

  我们来通过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237号。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部分出资且经公司催告后并未补足,股东会可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基本情况如下:

  一、君泰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王晓艺出资729.65万元、占72.965%,徐翠芹出资119.65万元、占11.965%,尹继庆出资150.7万元、占15.07%。

  二、2004年5月,君泰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2190万元,其中尹继庆增资1300万元,徐翠芹增资760万元,王风出资130万元成为新股东,王晓艺出资额不变。其中,尹继庆增资的1300万元,验资后即在公司账户上转出。

  三、其中,徐翠芹和王晓艺、王风系母女关系;尹继庆和王晓艺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起,尹继庆与王晓艺发生夫妻矛盾,尹继庆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离。

  四、2010年10月13日,君泰公司召开股东会,王风、王晓艺、徐翠芹出席,尹继庆未参加。经公证处公证的股东会决议为:要求尹继庆在2010年10月18日前补足欠缴的增资款1300万元,并在当日当场向尹继庆送达了股东会决议。

  五、2011年11月29日,君泰公司召开股东会,王风、王晓艺、徐翠芹出席,尹继庆未参加。股东会决议:确认尹继庆无权享有和行使与1300万元出资额对应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应表决权等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欠缴1300万元由王风和徐翠芹分别履行该650万元欠缴出资的认缴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六、2013年5月,徐翠芹、王风各向君泰公司转入650万元,共计1300万元。此后,徐翠芹、王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各增资650万元的股权,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尹继庆抗辩称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仍享有1300万元出资份额的股权。

  七、该案经日照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徐翠芹、王风各自享有650万元出资的股权,君泰公司应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

  在股东抽回出资且经催缴,股东拒不补足的情况下,股东会有权通过公司自治取消其相应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尹继庆抽逃增资款事实存在,在公司催讨后并未补足,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其相应股权,而且尹继庆也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会程序以及决议内容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应予认可。

从上述最高院判例可以看出,在股东存在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后未缴纳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解除其抽逃出资对应的股股权及相关权利,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同样,股东存在未缴纳部分出资的情况下,经公司催告未缴纳,股东会可以解除其未缴纳部分出资对应的股权及其相关权利,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

  那么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具体如何进行操作呢?这就属于实践问题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这里我们假设部分未缴纳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为瑕疵出资股东):

  1、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公司向瑕疵出资股东催缴;

  2、公司向该瑕疵出资股东发出缴纳出资通知(这里面要注意给与缴纳出资的合理期限,从审判实践来看,一般是两个月较为适宜);

  3、瑕疵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出资;

  4、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注意股东会召集人的问题)向瑕疵出资股东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注意要提前15日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即对D解除瑕疵出资股东对应未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的股权及股东权利);

  5、无论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出席均可以按期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瑕疵出资股东参会,其需要回避表决,即使参会也没有表决权);

  6、向瑕疵出资股东送达股东会决议(如其参会则无需送达);

  7、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变更股权比例及变更注册资本(这里面起诉的原因在于工商部门对于股权变更及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所有股东签字,而瑕疵出资股东必然不会签字,所以无法直接通过工商部门便利变更);

  8、持生效的胜诉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9、变更完毕后实现股东僵局的打破。

  当然,解除股东部分股权及其权利在实践中并非上述固定的步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但为打破股东僵局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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